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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驾车带朋友兜风不料中途车祸,谁担责?

发布于 2019/05/05 09:26 559浏览 0回复 899

IT之家5月5日消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小丽与同事小慧相约假期一起出行。出行当天,小丽驾车搭载小慧一同前往某景区游玩。行至高速路时,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致使车辆受损,小慧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损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小慧无责任。小慧认为,小丽应对其受伤负责,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小慧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丽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5550元。

小丽辩称,她载小慧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且事发时小慧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两人各负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驾驶人小丽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丽称小慧未系安全带,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小丽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辩事实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驾驶员的责任承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64854.68元,即小丽应赔偿小慧148369.21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代步车辆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同时也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应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或无保险赔偿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损害,具体责任承担要看双方过错程度。法官提醒,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422/1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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