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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平台传播《王者荣耀》视频被腾讯起诉,一审判赔496万

发布于 2020/03/26 12:13 488浏览 0回复 1,023

IT之家3月26日消息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

IT之家了解到,该案系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另外,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腾讯公司亦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在接到《律师函》后,某文化公司并未删除案涉短视频。

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再次,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涉案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不仅如此,涉案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诉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提供分发服务,与涉案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法院综合审理后,考虑到《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后,最终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479/6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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