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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快递员并敲诈勒索的“职业投诉人”被刑拘

发布于 2019/06/20 18:12 480浏览 0回复 1,586

IT之家6月20日消息 今日,圆通官方放出了一则恶意投诉快递员并伺机敲诈勒索的“职业投诉人”被刑拘的案例,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直以来,与快递小哥相关的投诉事件颇受关注,除了建立行业黑名单和企业改善管理之外,“法律”也是快递小哥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为切实强化快递员合法权益保护,严厉打击恶意投诉行为,近日,在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和深圳市公安局的共同努力下,一名长期以投诉为名,伺机行敲诈勒索的“职业投诉人”受到法律制裁,最终被刑事拘留

来看事情的经过:

2018年底,快递员老张收到一个系统派单,收件时,寄件人彭某就要求再加一个单。由于是系统派单,身份已实名认证,并且彭某寄的物品也只是一张明信片,所以快递员老张收完件就直接走了。

可没过多久,寄件人彭某就打电话过来称没有实名,要投诉老张违反了规定。为避免被投诉,快递员老张就和彭某协商,以免收寄件费来私下和解,可彭某却坚持索要4000元赔偿。

快递员老张立即向公司反映情况,并在与同行的交流中得知,京东等快递员也遭遇了彭某类似的投诉套路,投诉率甚至达到了100%。

今年2月,受到投诉的多家快递公司,向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反映情况。在接到深圳巿邮政管理局反映的线索之后,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迅速介入调查。

据调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彭某使用不同化名与手机号码,先后20余次恶意投诉EMS、顺丰、三通一达、百世、天天等快递企业及相关快递员,投诉理由包括快递员未与之提前联系、包裹外包装损伤、快件丢失等等不实借口,恶意投诉的方式高达21种,投诉频率将近其网购数量的100%。

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是,彭某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接受除金钱赔偿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案,每次索赔金额在几百元不等。最终,彭某非法获利近万元。

从单个案件来看,彭某所得的每笔费用只有两三百元,但涉及企业之多、快递人员之广超乎想象。并且彭某作案时使用多个虚拟号码和模糊地址,给案件侦办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在经过专案组大量的数据采集之后,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将彭某刑事拘留。

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认为,恶意投诉快递企业和快递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一是可能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获得财物为目的,其行为表现就是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可能符合《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投诉人虚构投诉事由,如自行藏匿、损毁快件等,以此欺瞒快递员或者快递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是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投诉人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又不够刑事处罚,可依据本法给予处罚。

四是可能违反《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快递合同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提出明显不合理的投诉理由,对经营者进行投诉,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投诉人还可能违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嫌对快递公司或快递员名誉的损害,则违反了该法第二条等关于公民名誉权等规定。

此外,抛开本案的特殊条件,在一般情形中,恶意投诉还可能构成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恶意投诉,其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商家的商誉,且给被投诉的商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如致使被投诉的快递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则该恶意投诉行为可定性为商业诋毁行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

二是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投诉人为市场竞争者,与被投诉者存在竞争关系。以恶意投诉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429/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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