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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发布于 2019/05/16 12:08 598浏览 0回复 381

IT之家5月16日消息 今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管理办法》还提出,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423/7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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