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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6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3/04/14 17:54 264浏览 0回复 852

IT之家 4 月 14 日消息,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实施《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止。

IT之家了解到,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居民小区充电桩包括自建桩和公建桩。自建桩是指居民自行建设,供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公建桩是指引入充电运营商参与建设,供小区居民共用的充电设施。

新建小区所有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要求规范落实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技术要求,落实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小区充电桩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建成后,各相关方应当继续做好后期的管理和运维。

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为居民提供随车桩及其安装服务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向用户确认服务内容和收费明细,并对质保期内的质量安全负责。

居民拥有自有产权或者个人租赁停车位,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自建桩建设的,可以与充电运营商协商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结合小区“统建统营”模式,开通供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并鼓励错时共享。

居民小区内申请独立报装的自建桩、公建桩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充电运营商收取充电服务费,按照价格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自建桩申请独立报装时,居民应当按电力部门要求提交独立报装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新能源汽车销售购买凭证(申请人本人的购车合同或者购车发票)

  • 建设在个人产权车位的,提供本人所属固定产权停车位证明材料和自建桩书面告知的盖章回执

  • 建设在租赁产权停车位的,提供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停车位租赁证明、产权人同意建设的材料和自建桩书面告知的盖章回执

  • 建设在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的,提供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停车位租赁证明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建设的材料



本文由LinkNemo爬虫[Echo]采集自[https://www.ithome.com/0/686/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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